浙江省智者慈善基金会信息公开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省智者慈善基金会(以下简称“本基金会”)信息公开行为,落实有关信息公开规定,保护捐赠人、志愿者、受益人等慈善活动参与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众的知情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国和国慈善法》、《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浙江省智者慈善基金会章程》,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公开,是指根据我国有关政策、法规规定的披露事项要求,将本基金会的基本信息、内部治理信息、慈善项目信息和日常动态信息等通过民政部门提供的统一的信息平台等方式向社会公开的行为和其他信息公开行为。
第二章 基本原则
第三条 及时准确原则。本基金会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信息公开应当真实、完整、及时。本基金会对信息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不得以新闻发布、广告推广等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信息公开义务。
第四条 方便获取原则。本基金会信息公开方式应尽力保障捐赠人、社会公众及有关单位方便、完整地查阅和获取公开的信息。
第五条 规范有序原则。本基金会秘书处专人负责信息公开工作,使信息公开工作规范、有序,保持常态性、动态性。
第六条 分类公开原则。本基金会信息公开工作按重大事件和日常性信息分类公开。即重大自然灾害和举办重大社会活动的信息,按重大事件信息公开;一般性公益慈善项目及其活动,按日常性信息公开。
第七条 公开为惯例不公开为特例原则。除涉及国家安全、侵犯他人权益或隐私,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公开的信息外,其他相关公益慈善捐助信息均应公开。不予公开的信息,接受业务主管部门、党建工作机构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检查。
第三章 信息公开内容
第八条 本基金会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以下信息:
(一)本基金会的基本信息;
(二)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
(三)面向特定对象的定向募捐情况;
(四)慈善项目有关情况,包括:项目名称、项目介绍、运作模式、服务对象、服务领域、服务地区、受益人群及其遴选程序、项目的收支情况、项目进展、是否委托第三方执行,项目终止时的实施情况及剩余财产处理情况、招募志愿者情况等;
(五)慈善信托有关情况;
(六)重大资产变动及投资、重大交换交易及资金往来、关联交易行为等情况;
(七)法律法规要求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四章 信息公开方式和时限
第九条 本基金会可通过民政部门提供的统一的信息平台、以本基金会名义开通的门户网站、官方微博、官方微信、移动客户端等网络平台,本基金会出版物(年报、通信、电子期刊等)、大众媒体(网站、电视、报纸、电台、杂志等)、定期邮寄或电子邮件以及其他方式公开信息。本基金会可以将基本信息制作纸质文本置于本基金会的办公场所,方便社会公众查阅、复制。本基金会在其他渠道公布的信息,应与本基金会在民政部门提供的统一的信息平台上公开的信息相一致。
第十条 本基金会应当自下列基本信息形成之日起 30 日内,在民政部门提供的统一的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
(一)经民政部门核准的章程;
(二)决策、执行、监督机构成员信息;
(三)下设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专项基金和其他机构的名称、设立时间、存续情况、业务范围或者主要职能;
(四)发起人、主要捐赠人、管理人员、被投资方以及与慈善组织存在控制、共同控制或者重大影响关系的个人或者组织;
(五)本基金会的联系人、联系方式,以本基金会名义开通的门户网站、官方微博、官方微信或者移动客户端等网络平台;
(六)本基金会的信息公开制度、项目管理制度、财务和资产管理制度;
(七)按年度公开在本基金会领取报酬从高到低排序前 5 位人员的报酬金额;
(八)本基金会出国(境)经费、车辆购置及运行费用、招待费用、差旅费用的标准。
第十一条 本基金会开展定向募捐的,应当及时向捐赠人告知募捐情况、捐赠款物管理使用情况。捐赠人要求将捐赠款物管理使用情况向社会公开的,本基金会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十二条 本基金会在设立慈善项目时,应当在民政部门提供的统一的信息平台公开该慈善项目的名称和内容,慈善项目结束的,应当公开有关情况。
第十三条 本基金会在发生下列情形后 30 日内,应当在民政部门提供的统一的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具体内容和金额:
(一)重大资产变动;
(二)重大投资;
(三)重大交易及资金往来。前款中规定的重大资产变动、重大投资、重大交易及资金往来的具体标准,由本基金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在本基金会章程或者财务管理制度中规定。
第十四条 本基金会在下列关联交易行为发生后 30 日内,应当在民政部门提供的统一的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具体内容和金额:
(一)接受重要关联方捐赠;
(二)对重要关联方进行资助;
(三)与重要关联方共同投资;
(四)委托重要关联方开展投资活动;
(五)与重要关联方发生交易;
(六)与重要关联方发生资金往来。
第十五条 本基金会招募志愿者参与慈善服务,应当公示与慈善服务有关的全部信息,以及在服务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风险。
第五章 信息公开管理
第十六条 本基金会由秘书处指定专人负责信息公开工作。
第十七条 信息公布的工作流程、规范:
(一)本基金会理事会制定本制度,由秘书处按照本制度,进行信息披露。
(二)本基金会秘书处负责对所有须公开信息进行统一审核、管理,并承办信息公开工作;对于已经公开的信息,制作信息公开档案并妥善保存。
(三)本基金会各管理部门负责保存、整理和上报其在工作中产生的各类信息,未经基金会秘书长批准,各管理部门不得擅自公开信息。
(四)秘书处对信息公开后的公众反应进行及时监测。信息一经公开,不得随意更改,确需更改的应当严格履行信息公开的审批流程后重新公布,并说明更改理由,同时声明原公开信息作废。
第十八条 在信息披露前,应避免侵犯披露对象(如捐赠人、受助人、志愿者等)的肖像权。
涉及国家安全、个人隐私、商业秘密的信息以及捐赠人、志愿者、受益人、慈善信托的委托人不同意公开自己的姓名、名称、住所、通信方式等信息,本基金会将不予公开,但应当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等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审查。
第十九条 本基金会信息公布所使用的媒体应当能够覆盖本基金会的活动地域。所有公开的信息应当注明本基金会的基本情况和联系、咨询方式。
第二十条 对于公共媒体上出现的对本基金会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不利影响的消息,本基金会应由新闻发言人及时公开说明或澄清。
第六章 信息公开监督
第二十一条 本基金会是信息公开的义务人,对公开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负责,保证捐赠人和社会公众能够方便、快捷地查阅公开的信息,主动接受捐赠方、政府部门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二十二条 本基金会将信息公开情况如实反映在年度工作报告中,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本基金会对外公开有关机关登记、核准、备案的事项时,应当与有关机关的信息一致。本基金会公布的信息相互之间应当一致。在其他渠道公布的信息,应当与其在民政部门提供的统一的信息平台上公布的信息一致。
第二十四条 本基金会理事、监事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公开信息的工作人员,对本基金会产生重大影响的未公开的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和义务,不得泄露未公开的有关信息。
第二十五条 由于本基金会有关人员的失职给本基金会造成不良影响的,应对其给予惩戒。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有冲突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由本基金会理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经本基金会理事会审议通过,自通过之日起实施执行。
出席理事签名:
列席监事意见(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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