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智者慈善基金会项目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省智者慈善基金会(以下简称“本基金会”)(以下简称“本基金会”)项目的管理,确保项目运行的合法、合规、合理,实现项目的预期目标,维护基金会、
捐赠方和受益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浙江省智者慈善基金会章程》,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按照本基金会的业务范围和宗旨,致力于加强本基金会与国内外各界的联系和合作,推动本基金会公益事业发展的合作项目、定向募捐项目、自主实施项目。
第三条 本基金会项目管理工作应遵循志愿服务公益原则,依法合规原则,诚信非营利原则,维护本基金会、捐赠方和受益方的合法权益原则。
第四条 本基金会设立的项目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私分、侵占、挪用项目资金。
第五条 本基金会项目的分类:
(一)本基金会根据宗旨自主发起设立的项目;
(二)根据捐赠人意愿,由本基金会发起或与捐赠人共同发起设立的项目;
(三)与第三方合作发起设立的项目。
第二章 项目立项管理
第六条 根据本基金会宗旨和业务范围以及本基金会《章程》,项目立项应遵循的基本原则是:
(一)符合本基金会章程的有关规定,符合本基金会宗旨和业务范围;
(二)充分尊重捐赠人意愿及受益人实际需求;
(三)符合基金会使命、价值观和发展战略;
(四)充分考虑公益性、可行性、实效性及持续性,坚持项目实施效益最大化原则;
(五)尊重社会公序良俗和公益慈善行业伦理规范;
(六)符合国家相关法律制度规定。
第七条 本基金会项目立项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选择而合作方和执行方的合理性。
第八条 项目立项需提供《项目立项建议书》或项目方案,内容应包括:
(一)项目背景、政治意义和社会影响;
(二)前期调研及可行性分析;
(三)项目名称及项目宗旨;
(四)项目组织结构;
(五)项目受益对象、人数、范围及预期效果;
(六)项目实施计划;
(七)项目预算(含项目资金来源及数额);
(八)项目起止时间;
(九)项目监督;
(十)项目评估等。
第九条 本基金会项目立项均需经过秘书长办公会议讨论后作出决定,项目资金预算在50 万元以上的,应经理事会批准后方可进入实施阶段。
第十条 以下类型的项目,本基金会不予立项或资助:
(一)具有宗教性、政治性活动倾向的项目;
(二)具有明显营利性倾向的项目;
(三)第三方合作机构或执行机构的尽职调查存在明显问题的项目;
(四)可以预见的、极易引起公众争议和负面舆论的项目。
第十一条 涉及重大事项的项目,需按照党建工作机构和登记管理机关的要求,接受党建工作机构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凡获得批准立项的项目,均应建立项目档案,并在民政部门提供的统一的信息平台、以本基金会名义开通的门户网站、官方微信等网络平台予以公布。
第三章 项目实施管理
第十三条 严格合法合规实施项目,坚决杜绝违规操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严禁徇私舞弊,不得利用关联关系损害本基金会、受益人的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十四条 本基金会推行项目负责人制度,对项目实施进行全过程监管,负责整个项目的日常管理、检查验收、定期汇报,确保项目按计划有序推进、资金流转按预算执行、项目
效果按绩效输出;项目签署协议的,应确保按照协议执行。
第十五条 项目实施预算制。制定项目执行计划与预算,经秘书长批准。在实施过程中项目关键因素发生重大变化,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可适度调整项目执行计划,报秘书长审批。
第十六条 定期总结项目阶段性工作,并向秘书处或理事会汇报项目实施进展及成效。
第十七条 项目参与人员须严格遵守项目保密原则:不得擅自复制、泄露或以任何形式传播项目保密内容;不得泄露未经批准公示的项目总结报告和项目评估报告。如因工作需要
需调阅并对外展示项目保密内容,须由项目管理部门负责人提请秘书长审批,经批准后方可对外展示。
第四章 项目资金管理
第十八条 项目资金由本基金会统一管理,实行独立核算,单独建账,专款专用。
第十九条 项目资金来源:
(一)社会捐赠;
(二)本基金会开展的定向募捐;
(三)政府资助/政府采购;
(四)其他合法来源。
第二十条 项目负责人拨付项目资金时,应根据捐赠/合作协议、经费预算、项目进度、检查与验收结果,提交项目请款报告,附项目阶段性或项目完结报告,经项目管理部门负责
人、财务人员、秘书长审批批准后方可拨款。确保项目资金的合法、合理、规范、高效使用。
第二十一条 项目执行方应遵守基金会的有关财务制度、审计制度和信息公开等制度。
第二十二条 项目资金用于人员费用及行政办公费用等维持项目正常运转所需的费用不得超过项目总支出的 10%。项目管理费用本基金会原则上按照募集总资金的 10%收取。
第二十三条 项目终止后有剩余财产的,有捐赠协议的按捐赠协议处理;捐赠协议未约
定的,受赠方可与捐赠方就项目终止后有关剩余财产事宜另行签订补充协议;没有捐赠协议的且无法达成补充协议的,应当将剩余财产用于目的相同或相近的其他慈善项目,并向社会
公开。
第二十四条 项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接受上级财政部门、党建工作机构、登记机关和本基金会监事的检查与监督,项目负责人应积极配合并提供有关材料。
第二十五条 本基金会年度慈善活动支出和年度管理费用按照以下标准执行:
(一)上年末净资产高于 6000 万元(含本数)人民币的,年度慈善活动支出不得低于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六;年度管理费用不得高于当年总支出的百分之十二;
(二)上年末净资产低于 6000 万元高于 800 万元(含本数)人民币的,年度慈善活动支出不得低于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六;年度管理费用不得高于当年总支出的百分之十三;
(三)上年末净资产低于 800 万元高于 400 万元(含本数)人民币的,年度慈善活动支出不得低于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七;年度管理费用不得高于当年总支出的百分之十五;
(四)上年末净资产低于 400 万元人民币的,年度慈善活动支出不得低于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八;年度管理费用不得高于当年总支出的百分之二十。
第五章 项目评估管理
第二十六条 项目实施结束后,项目负责人须向项目部提出结项申请,并报秘书长批准。
第二十七条 项目结项后,本基金会将按需邀请相关专家或第三方专业机构对项目进行整体评估,项目评估包括以下内容:项目执行情况报告、项目效果和社会效果评估、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评估,并据此出具评估报告。
第二十八条 评估报告报秘书长批准后,及时反馈捐赠人,并向社会公示。
第二十九条 经评估后,项目结论为不合格的,需组织项目重新返工以达到合格标准。
如造成损失或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 项目的终止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项目应当终止:
(一)项目已完成目标任务的;
(二)项目无法按照约定继续开展活动的;
(三)项目发生变更、合并的;
(四)项目成员有损害本基金会声誉的行为,或借本基金会名义开展违法活动的;
(五)项目执行有悖于本基金会宗旨,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终止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条 项目的终止应当经过理事会审议决定。
第三十二条 如因违反本基金会《章程》和本制度规定,导致项目资金遭受损失的,本基金会将追究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项目结项或因其他原因终止的,剩余财产应当按照项目立项的资金用途用于公益目的;无法按照约定处理的,由秘书处决定用于符合本基金会章程规定的其他公益事业。
第三十四条 项目结项或因其他原因终止的,不得再以本基金会或项目名义开展任何活动。
第七章 项目档案
第三十五条 建立健全项目档案,归类建档,做到及时、完整、统一、规范。
第三十六条 项目档案应包括:所有项目过程中产生的正式文件及有必要保存的非正式文件,例如项目文件、财务文件、会议记录、传播文件、项目影响资料等。
第三十七条 项目档案定期由项目承办部门向办公室移交,实行专人管理,妥善保管。
第八章 信息公开与监督
第三十八条 本基金会采用项目跟踪监督、捐赠方监督、社会监督、审计评估以及第三方评估等方式对项目进行监督。
第三十九条 本基金会建立项目跟踪监督巡查机制,以检查、调研等形式及时跟踪了解项目执行进展情况和存在的问题,向理事会报告。
第四十条 本基金会开展的慈善项目,均按照法律法规要求进行信息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十一条 本基金会按照真实、完整、及时、准确的原则开展信息公开。但涉及国家安全、侵犯他人权益或隐私,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公开的信息不予公开。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制度由本基金会项目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四十三条 本制度经本基金会理事会审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执行。
出席理事签名:
列席监事意见(签字):